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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药店库房,冷藏、冷冻药品按照GSP151条-154条执行。
2、阴凉存储药品按照药典标准。
相关法规:
*百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、验收、销售、陈列检查、温湿度监测、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,做到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有效和可追溯。
*百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: (一)货架和柜台; (二)监测、调控温度的设备; (三)经营中药饮片的,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; (四)经营冷藏药品的,有冷藏设备;
*百六十四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一)按剂型、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,并设置醒目标志,类别标签字迹清晰、放置准确;
(八)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,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,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